「績效評審」這個話題
「績效評審」這個話題,在今年11月份政府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中,成為立法會議員質詢行政當局的一個熱門話題。
長期以來,市民對政府行政當局效率偏低,政績不彰而抱有微言。其實本澳公務員實施「績效評審」已經由來而久,可惜的是,制度歸制度,實際上卻是評審工作逐漸變得例行公事,每每行禮如儀,「績效評審」失去它應有的作用。只不過,最近政府又計劃推出所謂「領導績效評審」。
一時間,議員為此大發議論,不過論者都只是泛泛而言,似乎都未有切中問題的重心,只提什麼設立「獎懲機掣」,主管人員要「以身作則」之類的論調,聽過就算了不要太認真。而大專院校的學者就登報撰文,長篇大論說要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,引入「企業家精神」。
其實,無需要提得那麼深奧,實事求是一些吧。首先我們先要為「績效」下一個定義。何謂好的「績效」?依我說,用最短的時間完成最大量的工作,當然工作完成得來是達標的,如是者我就認為這就是高「績效」。因此,要做到高「績效」必須符合三個條件,「快速」、「量大」、「質優」。
引伸下去,我認為澳門公務員不致於只出糧不辦事,相反而言,大部份公務員都肯做,問題是他們都做出一些什麼來呢?大家都有了解過嗎?我想應該沒有,就連司長大人在答問大會中都只係含糊其詞的說:
〝明年開始建立領導官員的績效評審制度,增強官員的管理與監督,提高整體施政能力,政府會從提升執行力度的角度,落實施政方針,這是績效評審的核心。〞
試問,僅僅這樣就能夠解决公務員低效率的問題?依我說,公務人員每天都在忙,但係就並非都忙得合理,可能都在忙一些低效益的工作,以致事倍而功半。我就隨便舉一個例子給大家知道,某日我打開收音機聽到澳門電台在替民政總署賣廣告教育市民,內容是一男一女在對話:
一方煞有其事的說:〝您知唔知道呀!根據澳門法例嘅規定,食肆要將佢哋嘅餐牌攞去俾民政總署審核個喎!〞
〝係咩!〞另一方就表現得聞所未聞,回答得頗為驚訝!
聽完以上一段對話,我也感到十分驚訝,今天都是什麼年代了?還在執行這等老舊的法例?本澳少說也有上萬間食肆,你真要每間食肆都將餐牌送去民署審他一審,我看你要安排多少人手去處理? 說實在,有這個必要嗎?食肆的出品本來就沒有統一的標準,你能說某甲的奶茶就不能貴過某乙所賣的奶茶?老板隨時可以提出一百個理由,解釋點解會如此定價啦!食材好過人!服務好過人!食店環境舒服過人!所以價格就貴過人!你民署又能奈何?
除了審核價格之外,我想不出還有其他可供民署審核餐牌的理由。我想問,除了擾民之外,你又能夠達到些什麼目的呢?
話說回來,法例雖然過時,卻不可以不執行,公共事務就係這麼一板一眼,缺乏靈活性,否則就可能承受不執法的罪名。
話已至此,我要問的是,這項工作若是認真執行起來需要動用多少人手來處理?而它的效益體現在那裡?明眼人都會心裡有數。然而,民政總署當局還不急忙修改法例,卻還樂意透過電台廣播,將它推而廣之,就不怕貽笑大方。
随着時代進步,環境變遷,過時的法例早應及時修訂以符合現今社會的需要,包括酌量提高違例罰款的金額。因為對不遵守法律的人依法處以罰款,本分就具有阻嚇的作用,用以警醒違法人莫再重犯。然而,幾十年過去,生活水平提升了,物價飛漲了,反觀違例罰款的規定,不少仍然停留在從前水平,皆因法例沒有隨社會變遷而作適時更新。試想,用雞毛蒜皮的罰款額又怎能起到足夠阻嚇力?犯法的機會成本低,間接鼓勵了有心人去違法,人人抱住罰到嚟先算。結果呢,處罰個案就日日增加,人手就更形緊拙。
再說,處理這些違例個案,係完全冇效益嘅,任你罰都罰不了多少錢,但係就花費巨大的成本。從各級技術員、處長、廳長,副局以至局長都花了時間與精力去處理,資源是投入了,收到阻嚇作用嗎?可以說效果微乎其微,完全體現不到所謂「績效」,原因何在?癥結就在於法例落伍。
診病首要在斷症,再下來就是抓住病因去對症下藥,切中時弊,從新檢視所有現行法例,去蕪存菁,可望藥到病除。若果只一味去搞什麼「領導績效評審」的務虛動作,最終一切都只是枉然。
診病首要在斷症,再下來就是抓住病因去對症下藥,切中時弊,從新檢視所有現行法例,去蕪存菁,可望藥到病除。若果只一味去搞什麼「領導績效評審」的務虛動作,最終一切都只是枉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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